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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标准及注意事项

发表时间:2020-11-26 13:57

安全生产许可证标准及注意事项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注意事项:

1、企业资质与安证的办理不能同时进行,必须要先取得资质证书,再去办安证。施工企业办理资质的过程中,应该先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再申报施工企业所需资质,之后才能申报安证。

2、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安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证以及安证是否处于暂扣期内进行审查,对未取得安证及安证处于暂扣期内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冒用或者使用伪造、接受转让的安证,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情况处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