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劳务分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核工程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航道工程专业承包特种工程专业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施工劳务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五级承试类 资质标准四级承试类 资质标准三级承试类 资质标准五级承修类 资质标准四级承修类 资质标准三级承修类 资质标准五级承装类 资质标准四级承装类资质标准三级承装类 资质标准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试验室(厅)参考标准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9.1一级资质标准
  9.1.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9.1.2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0人,其中石油化工(或(油气田)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石油炼制或化工工程或化工工艺或化工设备)、结构、电气、机械和自动控制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5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
  9.1.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2类中的1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3项;
  (2)单项合同额35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可含附属设施)检维修工程3项。
  9.2二级资质标准
  9.2.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9.2.2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石油化工(或(油气田)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石油炼制或化工工程或化工工艺或化
  工设备)、结构、电气、机械和自动控制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人。
  9.2.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2类中的1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3项;
  (2)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可含附属设施)检维修工程3项。
  9.3三级资质标准
  9.3.1企业资产
  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9.3.2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石油化工(或(油气田)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石油炼制或化工工程或化工工艺或化工
  设备)、结构、电气、机械和自动控制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9.4承包工程范围
  9.4.1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和检维修。
  9.4.2二级资质
  可承担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检维修。
  9.4.3三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500万元以下、大中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以及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检维修。
  注:
  1.石油化工工程是指油气田地面、油气储运(管道、储库等)、石油化工、化工、煤化工等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
  2.石油化工工程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
  (1)30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
  套建设工程;
  (2)5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气体处理工程;
  (3)300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80亿立方米/年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4)单罐10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30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2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8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50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5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4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2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单罐3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2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储库,单罐5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
  (5)800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硫、催化、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6)60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PX)、甲醇、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环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ABS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7)30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24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32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50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10万吨/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1)4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2)项目投资额6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3)30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4)10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20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60万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00万吨/年以上煤制油、20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大型石油化工工程规模以下的下列工程:
  (1)10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2)20万立方米/日以上气体处理工程;
  (3)100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20亿立方米/年及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4)单罐5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50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3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20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2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单罐2万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6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储库,单罐1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
  (5)500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硫、催化、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6)30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PX)、甲醇、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环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ABS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7)15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12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